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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送大陸委員會修正之「常態化、制度化查核人員範圍表」1份,請查照並配合辦理。

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以下簡稱人事總處)115年3月10日總處培字第1150012748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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